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经济合同如购销、加工承揽、建安工程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019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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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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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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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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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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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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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7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8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9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10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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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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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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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数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帐簿起用时;合同(协议)签订时;证照领受时;资本注册时或增加时。
印花税缴纳方法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印花税还可以委托代征,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财政部: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2011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7年10月2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以及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做了具体的定义。
应税凭证类别 | 计税依据 | 核定比例 | 税率 | 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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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 产品销售收入 | 70% | 万分之三 | |
2 | 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 | 商品销售收入 | 40% | 万分之三 |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 | 房地产销售收入 | 100% | 万分之五 | |
4 | 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 | 销售收入 | 40% | 万分之三 | |
5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金额 | 80% | 万分之五 |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费 | 100% | 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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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 100% | 万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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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金额 | 100% | 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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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 | 100% | 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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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 | 100% | 千分之一 | |
11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金额 | 100% | 千分之一 | |
12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 | 100% | 万分之零点五 | |
13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 100% | 万分之三 | |
14 | 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金额 | 100% | 万分之五 |
应纳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或者凭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1) 应纳税额=应纳税记载的金额(或者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已经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可以免税。
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住房包括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购房印花税
购房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领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所以购房印花税需要交纳。《暂行条例》还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以购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均要缴纳购房印花税,且各自缴纳全额,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征购房印花税: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
(2)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
(3)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根据《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五元,纳税义务人为领受人。所以二手房交易如果不是住宅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则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均要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购房印花税;买方领取房产证要按件贴花五元。
1993年后印花税占财政收入比例表(单位:亿元)
年份 | 印花税(亿元) | 财政收入(亿元)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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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2062 | 49449 | 4.05% |
2006年 | 180.94 | 35423 | 0.51% |
2005年 | 66.35 | 31649 | 0.32% |
2004年 | 169.08 | 26397 | 0.64% |
2003年 | 128.35 | 21715 | 0.59% |
2002年 | 111.95 | 18914 | 0.59% |
2001年 | 291.31 | 16386 | 1.78% |
2000年 | 485.89 | 13380 | 3.63% |
1999年 | 248.07 | 11377 | 2.18% |
1998年 | 225.75 | 9853 | 2.29% |
1997年 | 250.76 | 8651 | 2.90% |
1996年 | 127.99 | 7408 | 1.73% |
1995年 | 24.22 | 6242 | 0.42% |
1994年 | 48.77 | 5248 | 0.93% |
1993年 | 22 | 4349 | 0.51% |
印花税税率表: http://cn.luhui.net/stamp-duty/ 来源:鲁虺文化网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现在往往采取简化的征收手段。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
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印花税的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其间并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美国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计征,基本税率为1‰。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国家直接涉及及股票市场的主要税种,印花税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是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
在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最初是由股票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即深圳和上海)开征的,因为在我国股票市场的建设过程中,股票市场印花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因此印花税就承担了股票市场印花税的部分功能,从1990年开征以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印花税经历了多次调整。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历史
近20年来,我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
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仍保持1‰。
时间 | 调整情况 | 调整后税率一览 | |
沪市 | 深市 | ||
1990年6月28日 | 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 - | 6‰ (卖方) |
1990年11月23日 | 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 | - | 6‰ |
1991年10月 |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 | - | 3‰ |
1991年10月10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 3‰ | 3‰ |
1992年6月12日 |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 3‰ | 3‰ |
1997年5月12日 | 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 | 5‰ | 5‰ |
1998年6月12日 | 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 | 4‰ | 4‰ |
1999年6月1日 | 为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由4‰降低为3‰。 | 3‰ (B股) | 3‰ (B股) |
2001年11月6日 | 财政部决定向A股、B股股权转让双方分别征收2‰的印花税。 | 2‰ | 2‰ |
2005年1月23日 | 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 | 1‰ | 1‰ |
2007年5月30日 | 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 | 3‰ | 3‰ |
2008年4月24日 | 1‰ | 1‰ | |
2008年9月19日 | 1‰ | 1‰ |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课税情况比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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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地区 | 开征税种 | 税率 | 征税对象 | 上市证券利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上市证券 | 非上市证券 | ||||
中国大陆 | 印花税 | 不征 | 卖方 | 暂免征收 | |
芬兰 | 证券转让税 | 免征 | 1.60% | 买方 | 按28%税率征税 |
法国 | 股票交易税(1) | 交易额≤15.3万,3‰; | 买卖双方 | 长期利得:16%税率 | |
交易额 >15.3万,1.5‰ | 短期利得同普通所得 | ||||
注册税 | 免征(2) | 1.1%,≤1000 | 买方 | ||
希腊 | 股票转让税 | 1.5‰ | 5% | 卖方 |
不征(3) |
意大利 | 印花税 | 1998.1.1起免征 | 股票: 1.4‰;政府债券: 0.09‰
| (不详) | 按实12.5%税率征税 |
马耳他 | 印花税 | 免征 | 2% | 买方 | 不征 |
澳大利亚 | 股票购买税(4) | 上市股票 2001.7.1起停征 | 未上市股票(5):6‰,且不低于12澳元 | 买方 | 长期利得减半; |
短期利得正常征税 | |||||
牙买加 | 财产转让税 | 免征 | 7.50% | 出让方(6) | 不征(7) |
百慕大 | 印花税 | 上市证券:免征 | 境内财产:0-15%累进;境外财产:1‰ | 买卖双方 | 不征 |
比利时 | 股票交易税 | 1.7‰ | (不详) | 不征 | |
爱尔兰 | 印花税 | 1% | 买方 | 按20%税率征税 | |
摩纳哥 | 注册税 | 记名股票: 1% | (不详) | 不征 | |
波兰 | 民事交易税(8) | 1%,国债等免征 | 卖方 | 按19%税率征税 | |
葡萄牙 | 印花税 | 佣金的4% | 买卖双方 | 长期利得:免征; | |
短期利得:10%税率 | |||||
西班牙 | 财产转让和凭证税 | 证券:一般免征 | 买方 | 长期利得:15%税率 | |
短期利得:18%税率 | |||||
瑞士 | 证券转让税 | 国内证券:1.5‰; | 双方各一半 | 联邦不征 | |
国外证券:3‰ | |||||
英国 | 印花税 | 5‰ | 买方 | 税基按持有年限递减 | |
南非 | 印花税 | 2.5‰ | 买方 | 减征3/4 | |
中国香港 | 印花税 | 1‰ | 买卖双方 | 不征 | |
印度 | 证券交易税 | 0.25-2.5‰ | 买卖双方 | 长期利得:免税 | |
短期利得:10%税率 | |||||
印尼 | 证券交易税 | 1‰ | 卖方 | 不征(3) | |
韩国 | 证券交易税 | 5‰ | 卖方 | 不征 | |
马来西亚 | 印花税 | 3‰ | 卖方 | 不征 | |
菲律宾 | 股票交易税 | 股票: 1%的一半;债券不征 | 卖方 | 不征(3) | |
中国台湾 | 证券交易税 | 股票: 3‰;债券:1‰ | 卖方 | 不征 | |
新加坡 | 印花税 | 2‰ | 买方 | 不征 | |
泰国 | 印花税 | 1‰ | 买方 | 按15%税率征税 | |
委内瑞拉 | 印花税 | 某些证券: 税率不祥 | (不详) | 按售价的1%征税 | |
斯里兰卡 | 印花税(9) | 5‰ | (不详) | 不征 | |
二、对证券交易不征税的国家 | |||||
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德国、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土耳其、埃及、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日本、新西兰、越南、俄罗斯、乌克兰 | |||||
注:(1)创业版股票转让免征;2005.1.1起中小企业股票的转让免征。(2)协议转让的,应征税。(3)交易税(转让税)具有利得代替税性质。(4)澳大利亚对证券交易征税由地方政府决定,现以首都直辖区为例。(5)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取消。(6)但通常由受让方代扣代缴。(7)但股票利得如果超过前两个年度平均应税所得的50%以上,则应正常征税。(8)属财产转让税性质。(9)2002年3月1日起曾取消,2006年4月4日起又恢复征税。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印花税误区二:没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误区三: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不需要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可见,只要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往来凭证,要素虽不完全但明确了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贴花。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关于应税凭证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换资金账簿时,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增加,则就增加额贴花;如果没有增加,则不需要缴纳该年度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也不需按5元定额贴花。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发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计税贴花,如企业在发生资本变更如新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等的情况下,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印花税,如企业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发生资本变更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还有发生减资后的增资也不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例】 某企业会计问:2013年,我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印花税,2014年2月公司减资20万元,2015年1月企业再增资30万元,也就是说公司现在的注册资本为110万元。我公司应当按10万元还是30万元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该企业确有证据证明2013年已按100万元缴纳过印花税,那么2015年增资时只需按10万元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的规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误区八:实务中按照含增值税的“合同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在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营改增的政策口径: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在实务中,按合同为应税凭证计算缴纳印花税,其计税基础应该是:
(1)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只记载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则以“30万元”为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2)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约定年租金不含税30万元,税额3.3万元,则以不含税金额30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0万元╳0.1%=300元
(3)如印花税应纳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如】房租租赁合同中,只约定年租金含税33.3万元,为单独记载税额,则以含税金额33.3万元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则:
应缴纳印花税税额=33.3万元╳0.1%=3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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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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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 按购销金额 立合同人
预购、采购、 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 花
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
等合同
2.加工承揽 包括加工、 按加工或承 立合同人
合同 定作、修缮、 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 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 包括勘察、 按收取费用 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 设计合同 万分之五贴
合同 花
4.建筑安装 包括建筑、 按承包金额 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 安装工程承 万分之三贴
合同 包合同 花
5.财产租赁 包括租赁房 按租赁金额 立合同人
合同 屋、船舶、飞 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 花。税额不
辆、机械、器 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等 一元贴花
合同
6.货物运输 包括民用航 按运输费用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空、铁路运 万分之五贴 同使用的,
输、海上运 花 按合同贴花
输、内河运
输、公路运
输和联运合
同
7.仓储保管 包括仓储、 按仓储保管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
合同 保管合同 费用千分之 作为合同使
一帖花 用的,按合
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 按借款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金融组织和 万分之零点 同使用的,
借款人 (不 五贴花 按合同贴花
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
签订的借款
合同
9.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 按投保金额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
合同 责任、保证、 万分之零点 同使用的,
信用等保险 三贴花 按合同贴花
合同
10.技术合 包括技术 按所载金额 立合同人
同 开发、转让、 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 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 包 括 财 产 按所载金额 立据人
移书据 所有权和版 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 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 生产经营用 记载资金的 立帐簿人
簿 帐册 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 包括政府部 按件贴花五 领受人
许可证 门发给的房 元
照 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 土地使
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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